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2801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8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富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该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到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385.92元、罚息1,505.62元。从2020年1月16日起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2018年毕发行个借字第679号《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钱共声、王荣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钱共声、王荣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富延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00元,由被告徐富延、王荣华、钱共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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