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5********4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602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3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谭志勇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75006.39元、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5006.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二、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谭志勇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498元;三、驳回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7元由被告谭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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