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相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1********3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586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相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0000.02元、利息467.2元、违约金1817.46元、分期手续费46980.58元,以及从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被告曹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以下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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