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4********5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736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5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端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清偿贷款本金94937.07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端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余端清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被告林娟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7元,由被告余端清、林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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