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琳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24********7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744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4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胡康华、何观妹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两份《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htja2016100002880916、编号:htja2016100002880916-y)。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胡康华、何观妹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5843.77元、手续费2484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9日利息6892.14元,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贺琳玉对被告胡康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胡康华、何观妹、贺琳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