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毅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6********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5刑初1787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3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劲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毅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1日予以折抵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樊海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8日予以折抵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梁健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1日予以折抵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五、扣押被告人陈劲波退缴的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何毅文退缴的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樊海文退缴的人民币15000元、梁健敏退缴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