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1********4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781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永海、石桂芝、王静毅欠原告郭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起,于每月16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2024年9月;剩余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于2024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二、被告邵利伟、王云鹏、王田雨、王永美、王兴富、吴晨、吴金栋、青州市金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青州市兴富沙矿机械厂、山东海洋矿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领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王永海、石桂芝、王静毅不按第一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履行,原告郭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160元,减半收取15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80元,由被告王永海、石桂芝、王静涵、吴金栋、吴晨、王兴富、王永美、王田雨、王云鹏、邵利伟、山东海领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海洋矿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州市金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青州市兴富沙矿机械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