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勇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3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83民初6424号 |
案号 |
(2021)鲁0983执2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个借字(2017)年第091207001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志、蒋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487.8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25日为15,384.07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10,807.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5‰(利率为5.54167‰×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志、蒋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100元;四、被告蒋勇强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志所抵押的牌号为鲁j7538x号的汽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保全费1,035元,由被告李志、蒋勇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