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齐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3********1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3民初5949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本金37369.98元;二、被告张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截至2020年10月14日为5325.8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均由被告张齐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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