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齐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3********1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83民初5949号 |
案号 |
(2021)鲁0983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本金37369.98元;二、被告张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截至2020年10月14日为5325.8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均由被告张齐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