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鹏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81民初6297号
案号
(2021)闽0981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阮德辉、黄少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万元、公告费260元及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息在内的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71071.96元,2018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阮德辉在本案《保证借款合同》上的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少凤、连鹏锦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阮德辉、黄少晴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4万元、公告费260元及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息在内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黄少凤、连鹏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阮德辉、黄少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6元,由被告阮德辉、黄少晴、黄少凤、连鹏锦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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