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孔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11********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673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5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尹群彬、张孔杰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38366.89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尹群彬、张孔杰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2元,由被告尹群彬、张孔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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