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孔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11********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673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5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尹群彬、张孔杰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38366.89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尹群彬、张孔杰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2元,由被告尹群彬、张孔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