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7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02民初8513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3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二、限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限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冠县佰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寇行聚、崔燕对上述第一、二、三款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闫善军对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闫金杰对被告冠县佰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冠县佰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寇行聚、崔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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