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4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3440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方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余晓晨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诶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向明负担(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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