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344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3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余晓晨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诶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向明负担(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