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6********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4民初4420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2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81333.32元以及透支利息(透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10月26日的利息为194557.76元;2020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为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63元,由被告彭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