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巧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92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373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巧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缪义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并按月利率1.28%从2010年9月26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并按月利率1.28%从2011年5月5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缪义英对被告陆传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92.10元、减半收取1496.05元,由被告柳巧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