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南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4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1民初226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肖南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953.5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2101.98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二、肖南河同时应支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的利息,并按普惠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肖南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