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421民初18号
案号
(2021)闽0421执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252.4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948.05元(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二、张华同时应支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的利息,并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向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0元,由张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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