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4********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81民初373号
案号
(2021)辽0681执恢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甬鑫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3 445.58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康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40元,由被告康勇承担1 280元,原告自行承担160元。鉴定费1 000元,由被告康勇承担700元,原告自行承担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康勇承担部分合计1 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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