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4********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81民初373号 |
案号 |
(2021)辽0681执恢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甬鑫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3 445.58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康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40元,由被告康勇承担1 280元,原告自行承担160元。鉴定费1 000元,由被告康勇承担700元,原告自行承担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康勇承担部分合计1 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