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楠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4********3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4民初1101号
案号
(2021)桂0324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蒋楠云返还原告石仁勇27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7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被告蒋楠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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