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明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6********3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3民初3174号
案号
(2021)豫1503执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445616.66元;2、被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杨、史贵福、王新荣、史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555元;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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