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民初3722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万周、宴秀琼与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原告李万周、宴秀琼与第三人成都广裕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原告李万周、宴秀琼已付的购房款5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购房款退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退还之日给付上述购房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万周、宴秀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李万周、宴秀琼负担50元,被告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5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54729877X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北段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