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军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8********4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刑初9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1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鸿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李要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被告人姜军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四、被告人姜军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月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五、被告人徐万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六、责令被告人杨鸿进、李要锋、姜军生、姜军涛、徐万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经济损失1401200元给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陆丽清5000元、潘扣成20000元、黄建娜10200元、周秀霞200000元、孙逸飞450000元、王国钰400000元、白永良176000元、李三凯10000元、奚美实130000元(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97300元按损失金额比例发还上列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七、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