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7********0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634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4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1月20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9947.85元、利息27535.56元、其他费用545.79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4052.4元以及从2018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6元,由被告陈月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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