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双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7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9727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恢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宋彦伟与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均同意宋彦伟与河南省油乐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中石化充值卡买卖合同》即时解除;二、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同意于2021年6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224000元,并以2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方式:2020年12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9120元,并以9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1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15200元,并以15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2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3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4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5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6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17280元,并以17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宋彦伟可就上述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一并执行;三、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宋彦伟律师费6000元;四、宋彦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与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之间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五、案件受理费2834元,已减半收取,由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