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双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7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9727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宋彦伟与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均同意宋彦伟与河南省油乐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中石化充值卡买卖合同》即时解除;二、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同意于2021年6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224000元,并以2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方式:2020年12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9120元,并以9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1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15200元,并以15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2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3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4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5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45600元,并以4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6月15日前返还宋彦伟货款17280元,并以17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宋彦伟可就上述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一并执行;三、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宋彦伟律师费6000元;四、宋彦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与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之间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五、案件受理费2834元,已减半收取,由郭永生、吕建义、吴双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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