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从得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8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23民初772号 |
案号 |
(2021)豫1723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从得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永勤本金1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被告郭小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减半收取2263元,由被告从得心、郭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