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2********3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22民初541号 |
案号 |
(2021)闽0622执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志明、方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50 000元、罚息2379.14元,合计152 379.1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39%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二、吴木河应对吴志明、方桂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