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2********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5民初1146号 |
案号 |
(2021)黔2725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贵阳鹏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八百九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九元七角八分(¥8 994 529.78 元)及相应利息(其中 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为606 754.06 元,2020 年 3 月 14 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限贵阳鹏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二万元(20 000元);三、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地吉祥实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高一翔、李国瑛、向仁权、周璇、向仁海、潘辅秀、邹岚、高海、林洋对前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9 009 元,由被告贵阳鹏天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地吉祥实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高一翔、李国瑛、向仁权、周璇、向仁海、潘辅秀、邹岚、高海、林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