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83民初2478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1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建华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4252.21元;二、被告潘建华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1425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潘建华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列一、二、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7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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