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30********1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01民初600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1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景辉、李昌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冯潇玉支付货款84,000元;二、被告于景辉、李昌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冯潇玉支付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3,399.8元;三、驳回原告冯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冯潇玉负担71元,由被告于景辉、李昌银负担2,2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