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11********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刑初275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金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建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广志林退赔人民币5万元;向被害人王建华退赔人民币5万元;向被害人罗金云退赔人民币5.5万元;向被害人陆俊林退赔人民币5万元;向被害人蒋永廷退赔人民币10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