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东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603民初1289号
案号
(2021)豫0603执恢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东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二、被告鹤壁东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9月28日按月息千分之7.5计算;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月息千分之11.2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三、被告薛明辉、王永胜、郭亮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永胜、杨东丽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鹤壁东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明辉、王永胜、杨东丽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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