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振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5********1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3民初1809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振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平县鑫明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应扣除利息6,000元,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康平县鑫明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张振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