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南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2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694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4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古记坤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古记坤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7758.48元和截至2020年6月9日的利息50185.8元及此后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小欢、邱春培、伍雪琼、邱汉森、陈南燕对被告古记坤上述判决第二项之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小欢、邱春培、伍雪琼、邱汉森、陈南燕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古记坤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22元,由被告古记坤、张小欢、邱春培、伍雪琼、邱汉森、陈南燕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322元,其同意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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