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3031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2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通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水电费、中央空调流量费共计343967.64元;二、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通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3月18日起,以343967.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通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张发明、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成都市通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5元,保全费264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619元,由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3086679375D |
登记机关 |
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辉路8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