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6********8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5488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2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庆利、王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188233.53元;被告江美生、马明明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承担486元,由被告孟庆利、王勤、江美生、马明明各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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