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祖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6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 0403 民初 971 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1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祖鑫、杨延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2850.46 元。二、被告赵祖鑫、杨延红以原告每一笔代偿的款项为基数,从每一笔代偿的款项被第三人扣划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即年利率 百分之15.4计算逾期还款期间的滞纳金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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