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国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3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1952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国威同意支付原告屈世辉工程款30万元。具体履行方式如下:被告赵国威同意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屈世辉工程款5万元,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屈世辉工程款5万元,于2022年1月3日前支付原告屈世辉工程款10万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屈世辉工程款10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打入原告屈世辉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信阳支行,账号:6212 2617 1800 5664 624);二、如被告赵国威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何一笔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屈世辉可以就上述全部未清偿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赵国威应支付上述未清偿工程款自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屈世辉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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