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蒲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7********0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2972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1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芳芳、被告刘蒲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代垫贷款188372.1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垫贷款188372.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上述代垫贷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被告张芳芳、被告刘蒲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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