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大石人景琳砖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602民初2425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1.98万元。并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以352.8万元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9月8日起至代偿款101.98万元还清之日止,以101.98万元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二、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0.5万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担保费付清时止,按照日利率0.0002%支付滞纳金;三、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大石人景琳砖厂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包括担保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大石人景琳砖厂在其抵押不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包括担保费);五、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大石人景琳砖厂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22301元,由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590元,由白山市森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7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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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尼永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2533990943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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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