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3********2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81民初1577号 |
案号 |
(2021)辽0681执1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魏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宝权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