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4********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4民初491号 |
案号 |
(2021)辽0904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与被告王利、田述静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王利、田述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贷款本金68407.58元、应收未收利息1650.33元,贷款本息合计70057.91元;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对被告王利、田述静所有的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华东街113-4号楼26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利、田述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本金100500元,应还利息1952.5元,本息合计102452.5元;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王利、田述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卡号为6259960131767048信用卡贷款透支本金44990.32元,应还利息1140.54元,管理类费用3元、手续费96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38元,合计48434.26元;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307元,由被告王利、田述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