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7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21民初730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书新、张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099.33元、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10.7333‰收取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月利率10.7333‰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二、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1元,由被告韩书新、张金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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