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82********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876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5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肖强龙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0年9月7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肖强龙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242.86元、手续费980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7日,利息为842.31元、还款违约金为1955.72元;从2020年9月8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9元、财产保全费758.33元,由被告肖强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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