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5********2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4民初8752号
案号
(2021)川0114执9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都区新繁镇繁易铁艺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显明支付792252.81元;二、被告成都市鑫田屠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支付义务范围内的177450.56元与被告新都区新繁镇繁易铁艺加工厂向原告杨显明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显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显明负担1449元,由被告新都区新繁镇繁易铁艺加工厂负担4347元,被告成都市鑫田屠宰有限公司负担1449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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