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超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3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4民初4247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2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3918元及逾期违约金(以7391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鹤山市沙坪越塘电缆厂;二、被告伍超敏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9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伍超敏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越塘电缆厂已预交的受理费823.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伍超敏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823.98元。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