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3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2088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共计6 223 999.21元;二、被告吴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即119 937.36元;三、被告高金萍、吴迪、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海涛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 370.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告吴海涛负担。被告高金萍、吴迪、辽宁东阳牛业有限公司、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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