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2********2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3762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37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顺支行与被告齐超、白云亮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二、被告齐超、白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顺支行借款本金337524.6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60219.8元(以上本金、利息计算截止至2020年12月10日);并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顺支行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齐超、白云亮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齐超、白云亮名下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53-3号(2-5-2),建筑面积82.64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9元,保全费233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齐超、白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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