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文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21********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48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481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大勇借款本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波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文亮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宋文亮、李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