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苍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执1014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刘丽新、邢文选、邢开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宏盛花生购销有限公司、阜新苍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刘丽新、邢文选、邢开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宏盛花生购销有限公司、阜新苍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罚息13857.51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并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被告刘丽新、邢文选、邢开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宏盛花生购销有限公司、阜新苍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3,000元;如果被告刘丽新、邢文选、邢开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宏盛花生购销有限公司、阜新苍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35元,减半收取11467.5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刘丽新、邢文选、邢开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宏盛花生购销有限公司、阜新苍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文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156758029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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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苍土乡东苍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