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5302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2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冉军、杨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27452.08元;二、被告辛冉军、杨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27452.08元的利息、罚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孙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辛冉军、杨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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