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5302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2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辛冉军、杨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27452.08元;二、被告辛冉军、杨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27452.08元的利息、罚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孙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辛冉军、杨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